预算公开
廊坊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2016年部门预算公开
廊坊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2016年部门预算
按照《廊坊市财政局关于批复2016年市本级部门预算的通知》(廊财预〔2016〕2号)有关要求,现将廊坊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2016年度收支预算总表、支出预算明细表予以公开。
目 录
第一部分廊坊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概况
第一章 主要职能
第二章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廊坊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2016年部门预算
第一章 预算编报说明
第二章 收支预算安排总表
第三章 部门收入预算总表
第四章 部门支出预算总表
第五章 人员经费支出安排表
第六章 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安排表
第七章 专项公用经费支出安排表
第八章 专项项目支出安排表
第九章 “三公”经费预算安排表
第一部分廊坊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概况
第一章 主要职能:
依法管理全市城乡道路交通,主要包括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交通指挥、维护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和驾驶员考核与发牌发证、路障管理及城市交通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设置与管理,交通安全警卫等工作。
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第二章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廊坊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部门预算由支队本级和直属一、二、三大队构成
第二部分 廊坊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2016年部门预算
第一章 预算编报说明
廊坊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2016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完善预算管理各项制度,切实推进依法理财;健全政府预算体系,加大预算统筹力度,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从严控制一般性支出,着力改善民生;强化预算绩效管理,推进预算公开透明,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切实防范财政风险,为促进我市绿色发展、高端发展、率先发展、和谐发展提供财政保障。
二、预算编制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理财原则。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职权、预算编制程序、收支范围和内容等要求编制年度预算,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增强预算编制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二)收支平衡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实事求是、积极稳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支出预算编制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勤俭节约,坚持财政支出安排与财力相匹配,统筹配置财政资源,建立跨年度平衡机制,确保财政预算收支平衡。
(三)全面完整原则。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完善全口径预算内容,全面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完整性。
(四)突出重点原则。按照国家、省各项政策要求,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大力调整优化支出结构,在统筹兼顾的基础上,有保有压,集中财力,着力改善民生,优先保障重点项目支出。
(五)厉行节约原则。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国务院“约法三章”要求,认真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在保证基本公共服务合理需求的前提下,严格控制“三公”经费以及会议、培训等一般性支出。
三、预算编制的基本方法
一是足额“保运转”。打足列满人员经费,积极落实各项增资政策,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在合理保障正常运转的前提下,严控“三公”经费、会议费和培训费等一般性支出。
二是突出“惠民生”。继续加大财政对民生领域投入力度,特别是涉及到我单位主抓的公共安全领域内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资金投入,努力提升全市道路交通管理水平,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
四、预算编制的内容和重点
控制行政运行成本,建设节约高效政府。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国务院“约法三章”要求,在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合理需求的前提下,严格控制“三公”经费以及会议费、培训费等一般性支出。一是严格审核人员经费。安排资金991.65万元,足额保障民警及离退休人员待遇。二是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安排日常公用经费238.85万元,在维持正常公用经费定额标准零增长的同时限额控制专项公用经费,2016年共安排专项公用经费1950万元,专项项目经费3321万元。
五、2016年人员经费预算安排方法:
(一)、预算人员基数的确定
预算内实有在职人数。以2015年预算内实有在职人数为基数,减去当年减少人数(包括退休、死亡、调出、辞职等),加上当年政策性新增人数(包括组织任命、军队转业干部、考试录用、政策性划转等)。
(二)、预算安排相关的工资口径的确定
1、基本工资。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和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基本工资包括公务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事业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各类学校毕业生的试用期(见习期)工资、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
2、工资总额。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总额为:基本工资、工作津贴、生活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和精神文明奖;机关工人的工资总额为:基本工资、工作津贴、生活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和精神文明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总额为: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与奖励性绩效工资之和)和精神文明奖。
(三)、在职人员工资福利支出的核定方法
1、基本工资。在职人员的基本工资按照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有关政策审批的工资标准进行计算,核定到单位。
2、津贴补贴。1.住宅取暖补贴。根据廊坊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廊财预〔2010〕70号),按照厅级每人每年2640元,处级每人每年2520元,科级及以下每人每年2400元,正高级每人每年2520元,副高级及以下每人每年2400元核算。2016年预算取暖补贴按6个月核定。2.移动通讯补贴。按照廊坊市财政局、廊坊市监察局《关于印发<廊坊市市直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廊财行〔2006〕22号)规定的标准和范围核算。3.(特殊)岗位津补贴。包括警衔津贴、法官审判津贴、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检察官检察津贴、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密码人员岗位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信访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审计人员工作补贴、护龄津贴、教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以及其他按政策应执行的特殊岗位津贴,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标准和范围核算。4.其他津补贴。(1)行政人员工作津贴和生活补贴,根据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直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标准的通知》(〔2014〕123号)规定的标准和范围核算;(2)行政事业人员按规定保留的其他津贴补贴项目,如回民补贴、女职工卫生费等,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标准和范围核算。
以上各项津贴补贴,由财政部门按照预算内应享受人数和有关文件规定标准计算,全部核定到单位。
3、奖金(即年终一次性奖金)。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等四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2006〕88号)规定,对年度考核为称职及以上的工作人员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奖金标准为本人2014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此项经费按照预算内应享受人数和标准计算,核定到单位。
实行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人员,取消年终一次性奖金,将一个月基本工资的额度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4、社会保障缴费。1.基本养老保险费。根据廊坊市人民政府《印发<廊坊市直属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廊政〔1998〕73号),按照预算内实有在职人员(除提前退休人员外)工资总额的1%计算,核定到单位。2.基本医疗保险费。根据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廊政〔2000〕55号),按照预算内实有在职人员(除提前退休人员外)工资总额的7%计算,核定到单位。单位退休(含提前退休)人数超过本单位预算内实有在职人数及退休人数之和的15%需增缴部分,按照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意见》(廊政办〔2001〕50号)单独计算,核定到单位。3.大额医疗费统筹基金。根据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本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和市本级大额医疗费征缴标准的通知》(2005年1号),按照全额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内实有在职人员预算人数和退休人员每人每年60元计算,核定到单位。
5、生活补助(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照《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和孤儿养育标准的通知》(廊民〔2014〕15号)规定的标准计算,基准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540元。
6、医疗费(预算内实有在职人员医疗补助)。根据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本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和市本级大额医疗费征缴标准的通知》(2005年1号),按照基础补助标准每人每月10元,工龄补助标准每一年工龄每月补助3元计算,核定到单位。
7、奖励金(独生子女费)。按照预算人数内应享受人数,每人每月10元计算,核定到单位。
8、住房公积金。按照预算内实有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12%计算,核定到单位(个人缴交部分为10%)。
六、日常公用经费预算定额标准
(一)日常运转费
1.办公费
(1)办公用品费。办公用品费为在职人员人均支出定额。按在职人员人均耗费的办公用品数量及价格核算,办公用品基准定额为年人均650元。
(2)书报费(含图书资料购置费)。书报费为分级别在职人员人均支出定额(只限行政类单位,事业单位不分级别,均按其他人员核定,下同)。市级领导干部(仅指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任命的市级人员,下同)按五报三刊三本政策书籍核定,标准定额为年人均1600元,县处级领导干部(仅指中共廊坊市委组织部任命的县处级人员,下同)按四报二刊三本政策书籍核定,标准定额为年人均1200元,其他人员按平均每4人拥有四报二刊三本政策书籍核定,标准定额为年人均300元。
2.印刷费
印刷费为在职人员人均支出定额。按日常文件及资料印刷需要核定,一般业务印刷费基准定额为年人均60元,特殊业务印刷费、大宗业务印刷费列项目支出。
3.水费
水费含办公用水费和污水处理费,为在职人员人均支出定额。水费标准定额为年人均300元。
4.电费
电费包含照明用电费、空调用电费、办公设备用电费和其他公共设施(设备)用电费,为在职人员人均支出定额。电费标准定额为年人均800元。
5.邮电费
(1)一般邮寄费。一般邮寄费为在职人员人均支出定额。一般邮寄费基准定额为年人均80元。
(2)办公电话费。办公电话费为在职人员分级别的单部电话支出定额。市级领导办公电话费标准定额为年人均1800元;县处级领导办公电话费标准定额为年人均1200元;其他人员办公电话费基准定额为年人均500元。
6.办公取暖费
办公取暖费为实物定额。属于热力公司集中供暖的单位,办公取暖费标准定额为每平方米38元;属于自行取暖(含自烧锅炉取暖、燃气或空调取暖)的单位,办公取暖费标准定额为每平方米28元。
7.物业管理费
物业管理费为在职人员人均支出定额。物业管理费标准定额为年人均580元。
8.差旅费
差旅费为在职人员分级别支出定额。市级领导差旅费标准定额为每人每年4000元,县处级领导差旅费标准定额为每人每年2200元,其他人员差旅费基准定额为每人每年1460元。
9.维修(护)费
(1)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维修费。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维修费为实物定额。各类学校按照办公用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元的标准核定,其他单位按照人均50平方米、每平方米6元的标准核定。
(2)办公设备维护费。办公设备维护费为在职人员人均支出定额。办公设备维护费基准定额为年人均100元。
10.会议费
会议费为在职人员人均支出定额。一般会议费基准定额为年人均100元。大型会议费列项目支出。
11.培训费
培训费主要指职工教育经费,以政策标准为定额。根据有关制度规定,按照单位全部正式职工基本工资的1.5%计算。
12.福利费
福利费以政策标准为定额。按照有关制度规定,福利费按照全部正式职工基本工资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离退休费的2.5%计提,其中2%核定到单位;0.5%核定到市人事局,用于集中救济因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人员。
(二)公务接待费
公务接待费以政策标准为定额。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的通知》(财预〔1998〕159号)规定,招待费按公务费的2%计算。公务费的计算口径为:办公费、水费、电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之和。
(三)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为实物定额,包括小汽车、摩托车和其他车辆(专用车辆、警用车辆等)。根据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核定的车辆编制,汽车缺编单位按实有数量核定,超编单位按编制数量核定,专用车辆、警用车辆、摩托车以有关政策文件和财政部门核定数量为准。每辆小汽车每年核定补助以23000元为基准,根据单位分类分档情况进行系数调整;其他车辆每车每年核定补助20000元;摩托车每车每年核定补助1000元;对有编无车单位每年核定公务交通费补助10000元。
(四)工会经费
工会经费以政策标准为定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工会经费按照单位全部正式职工工资总额的2%核定,其中1.2%核定到单位,0.8%核定到市总工会。
(五)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包括离退休干部公用经费、离退休干部特需费。
1.离休人员公用经费。离休人员公用经费以政策标准为定额。根据廊坊市财政局、中共廊坊市委老干部局《关于调整离退休干部公用经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廊财社〔2010〕133号),按照市级每人每年1200元、县处级及其以下每人每年800元核定。
2.退休人员公用经费。退休人员公用经费以政策标准为定额。根据廊坊市财政局、中共廊坊市委老干部局《关于调整离退休干部公用经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廊财社〔2010〕133号),按照市级每人每年800元、县处级每人每年600元、一般人员每人每年500元核定。
3.离休人员特需费。离休人员特需费以政策标准为定额。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标准的通知》,按照每人每年500元核定。
4.退休人员特需费。退休人员特需费以政策标准为定额。根据廊坊市财政局、中共廊坊市委老干部局《关于调整离退休干部公用经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廊财社〔2010〕133号),按照退休人员每人每年100元核定。
以上各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由财政部门按照预算内应享受人数和有关文件规定标准计算,全部核定到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