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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公节能办(2018)9号关于报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进度的通知
廊坊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报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进度的
通 知
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关于组织开展全市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的通知》(廊公节能办〔2017〕9号)文件精神,要求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应在2018年8月底前组织完成本地区、本行业50%的能源审计工作,2019年8月底前全部完成。为进一步促进能源审计工作的落实,全面掌握今年以来全市能源审计工作情况,及时总结成绩、发现问题,科学安排部署明年及今后一个时期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任务,按照廊坊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要求,请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近期上报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开展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内容
报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2018年,本级财政是否安排了能源审计的相关资金,安排了多少资金,如未安排,是否已向财政申请追加;2、2018年能源审计计划是否已经制定,该计划是否已经发文要求相关部门执行或配合;3、2018年本级能源审计工作进度,如目前仍未开展能源审计工作,请详细说明原因。
二、报送时间
请于2018年10月30日前,将上报材料加盖公章后报送至市委、市政府办公大楼1530房间。
三、注意事项
截止目前,仍未开展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的地区,请附相关材料,说明未开展能源审计工作的原因。未附说明材料,无故不开展能源审计工作的地区,将给予通报批评,年底考核扣减相应分数。
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我市开展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的重要意义,加强对各自辖区内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分期分批开展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公共机构组织职能体系,强化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各县(市,区),廊坊市开发区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保障我市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联系 人:张 斌 柴大美
联系电话:2331911
廊坊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