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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公节能办﹝2018﹞6号 关于2017-2018年第三批国家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创建单位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8年08月01日 浏览量: 来源: 作者:

廊坊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2017-2018年第三批国家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创建单位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创建单位:

根据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2017-2018年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和能效领跑者遴选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管节能〔2017〕112号)和国管局《关于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十三五”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管节能〔2018〕11号)精神,我市上报的2017-2018年国家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创建单位名单已备案,不再另行公布创建名单,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将结合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十三五”中期评估,直接对创建单位进行复核验收。为确保按时完成创建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创建单位要高度重视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要将此次创建工作作为当前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资金投入,定期开展检查评估,确保创建工作按期完成。

二、各创建单位要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国管节能〔2017〕112号、冀事管〔2017〕16号文件及《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评价标准》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继续完善创建方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切实抓好实施方案的贯彻落实,确保创建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三、省事务局将会同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于2018年7月一8月,对各创建单位进行督导检查和省级预验收。国管局将于2018年9月一10月,对国家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进行复核验收。对达到创建标准的公共机构授予“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称号。各创建单位务必于2018年6月底之前,完成创建任务标准,抓好自查自评,确保进度、时间和质量协调推进。

四、对省级预验收不达标的创建单位,限15个工作日整改完毕,整改后仍不符合创建标准的,取消本批创建单位资格,不列入本次国管局复核验收名单;对弄虚作假的创建单位,取消“十三五”期间创建资格并予以通报。省级预验收和国家复核验收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五、各创建单位接此通知后,请认真抓好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抓紧完善资料、查漏补缺。并于2018年6月15日前,将示范单位创建工作的纸质材料和电子版报送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地址:廊坊市广阳道230号市委市政府大楼1530房间 邮箱:langfangjnb@163.com)。

附件:1、国管局《关于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十三五”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管办发〔2018〕11号)

2、廊坊市第三批国家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创建单位名单

3、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评价标准

廊坊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6月4日

(联系人及电话:张斌 0316-2331911)

附件2

廊坊市第三批国家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创建单位名单

1、廊坊市人民医院

2、廊坊市第一中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