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动态

5月12日廊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情况汇报

2017年05月12日 浏览量: 来源: 作者:

廊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情况汇报

(2017年5月12日)

按照市政府办公室5月2日下发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对散乱污企业进行再次筛选核查,目前全市共筛选核查企业10853家,截止到5月12日,全市已完成散乱污企业整治6565家,占全市比重的60.5%,其中,三区共筛选核查出散乱污企业1649家,完成整治1639家,占比98.8%。广阳区上报785家,累计完成785家,完成进度100%;廊坊开发区上报118家,累计完成118家,完成进度100%;安次区上报746家,累计完成736家,完成进度98.7%。当前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筛查不彻底。通过最近的督导暗访,仍发现有游离在清单之外的散乱污企业,没有上报上来,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都要引起高度重视。

二是两断三清不到位。市工信局每日督查暗访发现部分企业只实现了“两断”或“一断”,未实现“三清”;部分企业持观望态度,存有侥幸心理,甚至个别企业有死灰复燃现象。

三是标准不统一。整治工作的专业性强,尤其是各类排放标准是本次整治的关键因素,县乡两级对不同类型的整改企业到底达到什么样的标准算是达标,在专业技术标准上不能准确把握,造成各地在散乱污整治衡量和验收标准上掌握不一,需要环保部门提供详细、准确、可操作、统一的整改和验收标准。

四是合力没形成。有些县(市、区)整治工作主要压在乡镇一级,乡镇政府由于人员有限,开展工作需要县级执法部门配合,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配合难、协调难的问题。

下一步工作建议:

严肃主体责任制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廊坊开发区工委、管委是本次专项行动的实施主体,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主要负责人为本项整治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对“散乱污”企业整治完成进度慢、标准低、成效差的县(市、区),启动问责程序,对县(市、区)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严肃问责,公开批评;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要追究作为责任主体的县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二、加速整治进程

严格执行环保、安监、国土、建设、规划、工商、发改、公安、质监、商务等部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以短期见效、加快治理、常态化保持为原则,严格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5月底前,市主城区(广阳区、安次区、廊坊开发区)完成 “散乱污”企业的整治和验收;6月底前,其他县(市)全部完成 “散乱污”企业的整治和验收任务。达到产业结构得到优化、产业层次大幅提升、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的目标。

三、健全联动机制

全市“散乱污”企业整治实行县乡村三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的分包责任制和网格化管理制。县级党委、政府班子成员要分包乡镇,充分履行整治主体责任;乡镇党委、政府班子成员实行包村包片制,履行“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网格长”职责;乡镇一般干部、村街两委班子成员履行“网络管理员”责任。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都要建立台账,每一家企业都明确分包县领导,设立网格长和网络管理员。如再发现“散乱污”企业排查不彻底、违法生产、新建或擅自恢复生产等问题,将依法严厉追究县乡主要负责人及县级分包班子成员和乡镇“网格长”、村街“网络管理员”的责任。请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尽快对台账内的“散乱污”企业明确并落实“网格长”和“网格管理员”详细名单和责任,特别是环保部督办的29个小产业集群2290家企业的“网格长”和“网格管理员”详细名单要单独上报,于下周四(5月18日)中午12:00前报市工信局。

按照“依法治污、合力攻坚”的原则,明确县级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依规严格审核“散乱污”企业用地审批手续,严肃查处违法用地行为;规划、建设部门对园区实际使用性质和规划要求不相符的依法查处;水务部门和供水单位要对“散乱污”取水、排水情况严格排查,坚决取缔其非法“自备井”,吊销关停取缔企业取水和排水许可;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对“散乱污”安全生产状况严格监管,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违法问题严肃查处,依法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资质;工商管理部门依照有关部门的提请,依法暂扣营业执照,责令变更登记或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依规对“散乱污”生产行为和产品质量严格监管、严肃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环保部门对生产工艺落后、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简陋、长期污染周边环境的“散乱污”,暂停、吊销其排污许可或依法取缔,同时对整改提升类企业拿出整治验收标准和具体操作办法;供电部门对当地政府部门提供的“散乱污”台账内的企业果断停止供电,拆除供电设施,同时对台账外不能提供当地政府环保等部门允许其排污或允许其正常生产手续的企业,也一律停止供电,拆除供电设施,整治达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供电、供水。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全面覆盖”的原则,实现全方位、无缝隙推进;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定期调度工作进度,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四、建立长效机制

环保、工商、发改、安监、供水、供电、国土、建设、规划、公安、质监、商务等市场准入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环保及相关法规,本着“谁审批,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特别要把好环保审批关,严禁新的“散乱污”企业产生。凡因审批把关不严、专项监管不力,导致新生“散乱污”企业产生和“散乱污”死灰复燃问题的,由当地政府在专项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关停取缔的同时,并追究相应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五、加强社会监督

市县两级在门户网站成立专项行动专栏和公示平台,设立举报热钱,实施有奖举报,畅通线索收集渠道,使整治工作公开、透明,彻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