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廊坊市集中整治 “散乱污”企业专项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科学治霾、协同治霾、铁腕治霾的重要部署,按照《河北省集中整治 “散乱污”工业企业专项实施方案》和4月22日市委、市政府环境治理紧急调度会议要求,在我市第一批“散乱污”企业(以下简称“散乱污”)整治工作的基础上,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严格执行环保、安监、国土、建设、规划、工商、发改、公安、质监、商务、水务及电力等部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以短期见效、加快治理、常态化保持为原则,集中对全市 “散乱污”企业进行规范整治。5月底前,市主城区(广阳区、安次区、廊坊开发区)完成“散乱污”企业的整治和验收;6月底前,其他县(市)全部完成“散乱污”企业的整治和验收任务。同时,加强监管,杜绝新的“散乱污”出现,达到产业结构得到优化、产业层次大幅提升、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的目标。
二、治理范围
明确“散乱污”界定范围。 “散乱污”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未办理发改、土地、规划、环保、工商、质监、安监、电力等相关审批手续,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散: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没有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企业。乱: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应办而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企业,存在于居民集中区的企业、工业摊点、工业小作坊。污:无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备、不能对产生的污染物进行有效收集、无组织排放严重的企业,污染防治设施不具备达标排放能力的企业,没有治理价值的企业,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我市重点对全有色熔炼加工、橡胶生产、制革、化工、陶瓷烧制、铸造、丝网加工、轧钢、耐火材料、碳素生产、石灰窑、砖瓦窑、水泥粉磨站、废塑料加工,以及涉及涂料、油墨、胶粘剂、有机溶剂使用的印刷、家具等小型加工制造业企业。特别是香河县小家具作坊、文安县和霸州市小胶合板、霸州市钢铁小压延、大城县小保温材料和小熔炼、文安县和永清县小塑料、三河市和安次区的小印刷等行业 “散乱污”,集中进行整治。特别是环保部通报我市的20个“散乱污”企业集群所涉及的2290个“散乱污”企业。(附件3)
三、实施主体
“散乱污”整治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党政同责”,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廊坊开发区工委、管委是本次专项行动的实施主体,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主要负责人为本项整治活动的第一责任人,要制定具体的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明确每家“散乱污”整治的县级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及乡镇街道具体责任人。每个乡镇都要明确一名县级领导分包,具体负责督导指导“散乱污”治理工作。同时,明确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依规严格审核“散乱污”企业用地审批手续,严肃查处违法用地行为;规划、建设部门对园区实际使用性质和规划要求不相符的依法查处;水务部门和供水单位要对“散乱污”取水、排水情况严格排查,坚决取缔其非法“自备井”,吊销关停取缔企业取水和排水许可;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对“散乱污”安全生产状况严格监管,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违法问题严肃查处,依法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资质;工商管理部门依照有关部门的提请,依法暂扣营业执照,责令变更登记或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依规对“散乱污”生产行为和产品质量严格监管、严肃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环保部门对生产工艺落后、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简陋、长期污染周边环境的“散乱污”,暂停、吊销其排污许可;供电部门对当地政府部门提供的“散乱污”名单内的企业果断停止供电,拆除供电设施,同时对名单外不能提供当地政府环保等部门允许其排污或允许其正常生产手续的企业,也一律停止供电,拆除供电设施,整治达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供电。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全面覆盖”的原则,实现全方位、无缝隙推进;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定期调度工作进度,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要严格按照向市政府上报的排查整治清单,严格把握时间节点、倒排时间表、挂图作战,确保如期完成整治任务。县级“散乱污”专项整治具体实施方案于本方案下发一周内上报到市整推办(市工信局)。
四、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在前期摸排承诺整治企业名单的基础上,按照环保部通报的“散乱污”企业集群、省制定的“散乱污”企业最新界定标准和我市确定的整治重点,组织环保、安监、国土、建设、规划、工商、发改、公安、质监、商务、水务及电力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对本辖区内“散乱污”进行全方位再摸排,确保全域覆盖,做到不瞒报、不漏报。经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承诺、签字并加盖政府(管委会)公章后统一补充上报(VOC企业除外)。
(二)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网格化管理要求,将责任分解到乡镇和村街,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对照承诺清单,采取关停取缔、整合搬迁、整治改造方式逐企进行整顿治理。对环保部通报我市的“散乱污”集群企业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办理而未办理相关手续或无污染防治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治理无望的“散乱污”企业,依法采取措施,立即责令停止生产,按照“两断三清”(断水断电,清除原料、设备和产品)的标准,依法坚决予以关停取缔;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未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以及长期污染环境的企业,经过整合可以达到相关管理要求、符合产业政策的,当地政府要科学规划,组织上述企业实施整合搬迁,进驻相应的工业园区;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未安装污染治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的“散乱污”企业,要科学全面分析企业的生产工艺、结构特点、装备、产能,通过限期整治,按照可持续和清洁生产的要求,督促企业改造提升,实现达标排放。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依据行业标准和相关法律政策对“散乱污”的整治工作按期进行统一验收。
(三)强力推动。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大会后,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一次“散乱污”集中整治周活动,营造浓厚氛围,掀起“散乱污”企业整治的新高潮。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要亲临整治现场,通过参加集中整治和“两断三清”验收行动等方式,进一步强化行政推动,形成整治“散乱污企业”的强大高压态势。
(四)总结提高(7月15日前)。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对“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要开展“回头看”活动,并认真进行总结,研究制定长效机制,环保、安监、国土、建设、规划、工商、发改、公安、质监、商务、水务及电力等执法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格执法,严格监管,坚决防止“散乱污”死灰复燃和新的“散乱污”企业产生。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委、市政府成立以市长为组长,主管副市长为副组长的全市“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推进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局,负责“散乱污”整治工作的综合协调,掌握总体进度、定期通报并及时向市政府进行反馈。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由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副组长,对照市级部门分工,明确责任部门及其职责分工,形成上下通力配合,部门协调联动的强大合力。
(二)定期开展督导检查。由市政府督查室牵头,会同环保、工信、安监、国土、建设、规划、工商、发改、公安、质监、商务、水务及电力等部门,负责对全市“散乱污”企业分类整治(关停取缔、整合搬迁、整治改造)和验收的业务指导,并定期对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每周四中午12:00前将本辖区内“散乱污”整治工作进度报送至市整推办(市工信局)汇总后,上报市政府,并在每周召开的大气污染防治调度会上进行排名通报。
(三)强化宣传引导。市委宣传部要积极通过报纸、电视台、广播电台、户外多媒体广告等形式宣传集中整治 “散乱污”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广泛宣传动员,营造浓厚的政策舆论环境。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开辟专栏,定期公布治理进展,及时公示工作落实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要加大对专项行动的宣传力度,曝光违法企业,利用新闻媒体、微信平台、悬挂标语、直播对话等方式营造专项行动高压氛围,在县级政府门户网站同步设立专栏,公示工作进展,刊登专项行动信息。
(四)严格考核问责。市政府与县政府签订目标任务责任状,并纳入年度考核计划,对履职缺位,不能完成治理任务的,实施全市通报、公开约谈、媒体曝光,并按照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考核问责办法予以问责。对各级督查、暗访过程中发现的“散乱污”清查不彻底、漏报瞒报、整治不到位,以及新建或擅自恢复生产等问题,由市监察局追究企业所在地县、乡级政府及“网格长”、“网格员”等相关人员的责任。专项整治活动结束后,环保、安监、国土、建设、规划、工商、发改、公安、质监、商务、水务及电力等执法部门,要严格执法,充分履行监管职责,因专项监管不力,出现“散乱污”企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关停取缔,并追究相应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1、廊坊市“散乱污”企业治理验收流程及标准
2、全市“散乱污”企业整治摸底调查统计表
3、环保部通报“散乱污”企业集群统计表
附件1:
廊坊市“散乱污”企业治理
验收流程及标准
一、验收流程
坚持“县级政府总体负责、县级部门分类验收、市级部门抽检督查”总原则,具体方法:
1、由县级政府组织环保、安监、国土、建设、规划、工商、发改、公安、质监、商务、水务及电力等有关部门,成立验收组,逐一对每家企业进行验收,并填写《廊坊市 “散乱污”企业整治验收表》,企业所在乡镇(街道或园区)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乡镇(街道或园区)公章,县级验收小组组长签字后(一式三份)分别报县级政府、市整推办备案,乡镇留存一份。
2、县级政府待所有企业验收后,填写《廊坊市违法违规 “散乱污”企业整治验收汇总表》,县级政府主要领导签字后,加盖公章(一式两份)),报送市整推办备案。县级政府留存一份。
3、市政府抽调相关部门组成11个验收抽查组,分赴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对照验收汇总表,按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抽查核查,抽查结束后,验收抽查组汇总相关情况,形成抽查报告,报送市整推办。对于核查出的问题要逐一整顿,并逐级追究相关责任。
二、验收标准
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部门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由环保、安监、国土、建设、规划、工商、发改、公安消防、质监、商务、水务及电力等有关部门严格把关。
1、关停取缔。主要验收标准为“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材料、设备、产品。
2、整合搬迁。主要验收标准参照关停取缔标准进行。
3、整改提升。由环保部门提供详细、准确、可操作性的整改和验收标准,由县级政府组织相关执法部门严格按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整治验收,并提供相关整改达标证明材料。
廊坊市 “散乱污”企业整治验收表 | ||||||
企业名称 | ||||||
单位地址 | 整治完成 时 间 | |||||
整治采取 措 施 | 两断三清 (划√) | 断水 | 断电 | 清设备 | 清产品 | 清原料 |
整改达标所采取的具体措施 | ||||||
企业所在乡镇(街道、园区)审核验收意见 | ||||||
乡镇(街道、园区) 主要负责人签字: | (加盖单位公章) | |||||
日期: 年 月 日 | ||||||
县级验收组 组长审核 意 见 | ||||||
签 字: | ||||||
日期: 年 月 日 | ||||||
备注 |
廊坊市“散乱污”企业整治验收汇总表 | |||||
县别:(加盖政府公章) | 主要负责人签字: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详细地址 | 完成整治时间 | 整治采取措施 | 备注 |
附件2:
全市“散乱污”企业整治摸底调查统计表 | ||||
县别 | 上报个数 | 累计完成 整治个数 | 未完成数 | 备注 |
广阳区 | 785 | 785 | 0 | |
安次区 | 746 | 717 | 29 | |
廊坊开发区 | 118 | 118 | 0 | |
大厂县 | 107 | 88 | 19 | |
固安县 | 285 | 211 | 74 | |
大城县 | 1968 | 1056 | 912 | |
香河县 | 951 | 454 | 497 | |
霸州市 | 1532 | 591 | 941 | |
永清县 | 520 | 439 | 81 | |
三河市 | 903 | 343 | 560 | |
文安县 | 2938 | 593 | 2345 | |
总 计 | 10853 | 5395 | 5458 |
附件3:
环保部通报“散乱污”企业集群统计表 | ||||
序号 | 县(市、区) | 乡镇 | 类型 | 企业数 |
1 | 安次区 | 码头镇、北史家务 | 印刷厂 | 94 |
2 | 霸州市 | 东段、东杨庄乡、煎茶铺镇、康仙庄乡、辛章办事处、扬芬港镇 | 金属喷涂 | 195 |
3 | 霸州市 | 王庄子乡、胜芳 | 板材厂 | 95 |
4 | 霸州市 | 胜芳 | 家具厂 | 115 |
5 | 大厂县 | 夏垫镇 | 砖瓦厂 | 15 |
6 | 大厂县 | 大厂镇 | 家具厂 | 22 |
7 | 大城县 | 大尚屯、工业园区 | 金属喷涂 | 53 |
8 | 大城县 | 权村、臧屯 | 保温材料厂 | 100 |
9 | 大城县 | 大尚屯、南赵扶、旺村 | 金属冶炼加工厂 | 140 |
10 | 大城县 | 旺村、现代园 | 废塑料加工 | 54 |
11 | 固安县 | 固安镇 | 不锈钢加工厂 | 18 |
12 | 广阳区 | 万庄镇、南尖塔镇 | 家具厂 | 127 |
13 | 广阳区 | 南尖塔镇、民东街道办处 | 印刷厂 | 57 |
14 | 三河市 | 高楼镇、皇庄镇、黄土庄镇、新集镇、燕郊镇、杨庄镇 | 家具厂 | 285 |
15 | 文安县 | 龙街管区、孙氏镇、董村、辛庄管区、赵各庄镇 | 废塑料加工 | 190 |
16 | 文安县 | 左各庄、大柳河镇、滩里镇 | 废塑料加工 | 70 |
17 | 文安县 | 左各庄、大柳河镇、滩里镇 | 板材厂 | 112 |
18 | 香河县 | 渠口镇 | 钣金制造 | 26 |
19 | 香河县 | 新华街道办、渠口镇、钳屯镇、钱旺镇、五百户镇、新开街道办、安平镇、蒋辛屯镇、刘宋镇、示范区、淑阳镇、环保产业园、安头屯镇 | 家具厂 | 370 |
20 | 永清县 | 刘街 | 废塑料加工 | 152 |